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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30日(河兼道用地)協議價購會議簡報內容


一、計畫背景

計畫緣起:
為「新竹科學園區(寶山用地)第二期擴建計畫」開發作業及跨橋段工程,將原範圍外跨強段之「河川區(排水使用)兼供道路使用」部分土地納入,已串連範圍內各用地,並依行政院核定第二次修正計畫,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用地範圍:
擴建計畫範圍位於原核定範圍間之客雅溪河川區,屬水利署公告之「新竹地區客雅溪排水治理計畫」範圍。用地範圍土地合計39筆(私有27筆、公有12筆),扣除已撥用、申請一併徵收或價購並完成移轉之土地,本次尚需辦理用地取得之私有土地共計11筆。約1548.45平方公尺。

土地使用計畫:
國道1號以東範圍面積為84.7049公頃(包含土地使用分區面積為52.0395公頃,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32.6654公頃),國道1
號以西範圍面積為13.4144公頃(包含土地使用分區面積為7.0582公頃,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13.4144公頃),計畫範圍總計為98.1193公頃。

二、協議價購

法令依據:
協議價購意義:指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先行與所有權人協議購買之行為,稱之「協議價購」。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應進行個別協議:「…踐行之協議程序,雖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得以開會方式為之,惟不得徒以形式上之開會協議而無實質之意義與內容,參與協議之人員,並應與所有權人詳予溝通交涉....」故採個別與談方式進行協議。

個別協議進行流程:
報到: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應依照其受通知場次及時間參加協議價購會議。
領取號碼牌:依受通知之該場次參與協議價購會議,是日並依報到先後發給號碼牌。
等候協議:進行方式為先至等候區稍待,由工作人員依序叫號進行個別與談協議。
進行協議:安排專員分組與民眾進行與談協議,並由本局派員主持、督導及全程監看。

協議價購之價格標準:
土地價格: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訪或以政府公布之實價登錄資訊尋找本地區適當成交案例為估價參考,並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辦理本案市價查估。本案並依據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結果,取各筆土地單價最高者,作為本次協議價購價格之基礎價格。
土地改良物價格:依據新竹縣政府所訂各項查估補償辦法或標準辦理,由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查估並經新竹縣政府審定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價格,作為本次協議價購價格之基礎價格。
協議價購之土地價格-基本概述: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執行,基於合法最有效之原則評估其市場合理價格。

協議價購之價格-估價方法:
比較法: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的方法。
協議價購之價格-比準地評估過程:保護區、農牧用地(依臨路條件及土地使用性質)→選區比準地(共選取2個保護區、1個農牧用地比準地)→採用比較法評估→決定各比準地價格。
協議價購之價格-以比準地推估各宗地價格:各宗地之查估地價,應視比準地與各宗地土地形狀、地勢、臨路、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用地…等條件進行調整。

加發協議價購獎勵金:
土地部分:加發每平方公尺500元。
地上物部分:依據查估金額加發7%。
辦理徵收,按查估價格補償,無加發協議價購獎勵金。
倘土地徵收市價高於協議價格,將發給差額地價;徵收市價地於協議價格,則按協議價格發給。

土地協議價格試算範例:面積乘以持分乘以(基礎地價加上獎勵金),例如面積80.05乘以持分一分之一乘以(基礎地價7,100加上500獎勵金)=80.05乘以7600=60萬8380元,個人領取土地總金額為60萬8千3百8十元。

作業程序-先同意再簽約:
1.所有權人應先行繳清欠稅。
2.所有權人應先行塗銷他項權利或終止租約完畢。
3.未辦繼承者應先行辦妥繼承登記。
4.倘協議價購土地日後徵收市價高於協助價格,本局會主動通知發給差額地價,以維護簽約者權益。

同意者,填寫並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條寫土地、地上物資料及價格,如有出售意願,可於協議價購會議當場或於112年4月7日前填寫協議價購同意書及攜帶應備文件至本局建管組地政租賃科(地址:新竹市新安路2號)辦理協議價購及後續作業。

繳交同意書後,後續辦理簽約及產權移轉,簽約應檢附下列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
 授權書或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時檢附)。
 蓋印鑑章及檢附印鑑證明(最近三個月內) (用途:不限定用途或不動產登記)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 租約終止、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塗銷證明等應檢附文件。
 其他依土地登記法令必備之文件。

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需所有權人協助用印、繳交文件或辦理補正時,而無法於本局通知期限內配合完成者,則已簽訂之協議價購契約及協議價購同意書視同無效,協議價購不成,後續辦理徵收作業。

稅賦或費用減免:
土地增值稅:免繳,地址所有權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依市價售予需地機關者,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免繳,代書費由本局負擔。
契稅:免繳,代書費由本局負擔。
欠稅:自行繳清,經稅捐機關清查後有地價稅或遺產稅等欠稅情事,需檢附繳納證明;或由本局協議價購款項代為扣繳清償。

對於協議價購及一般徵收上有意見表達,請填寫意見陳述單:所有權人如拒絕參與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並對於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及嗣後依法辦理一般徵收案有意見者,請於112年4月7日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向機關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倘協議價購不成,後續辦理徵收作業。
不反對協議價購及一般徵收,僅對於土地改良物查估內容尚有疑義,請填寫複估申請書。受理回應,到場複估並聽取所有權人說明。依複估結果辦理價購若有增加金額金全額補足,且亦有加發協議價購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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