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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科管局墳墓遷葬補償說明資料簡報內容


計畫預定期程:
用地取得作業:110年8~12月協議價購→111年4月公告徵收
墳墓遷葬作業:110年8月持續認領簽約中→111年6月暫厝區完工→111年6~10月起掘及暫厝→112年12月納骨塔完工→113年~6月晉塔

查估標準-新竹縣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72年11月11日公布實施前後為區分合法及非合法墳墓,合法者發幾查估金額100%補償費,非合法者發給查估金額70%救濟金,可提供除戶證明,只要足資證明死忙日期在72年11月11日以前,本局得就個案審認後,以合法墳墓之補償費標準發給。

補償基準:

合法:1萬元/㎡(最少6萬元,最高16萬元)。
非合法:7,000元/㎡(最低4.2萬元,最高11.2萬元)。
備註:面積計算範圍, 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所占之土地面積,不含墓園部分。
合葬(骨灰或骨骸):7,000元/具
備註:合葬者,每增加一具遺骨或骨灰(骸)加發補償費新臺幣七千元。
屍體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3萬元

協議獎勵:
標準補償費(救濟金):新竹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110.8.4發布)。
遷葬獎勵金:依標準補償費(救濟金)加發100%。

其他獎勵金(元/位):

遷入雙溪納骨塔-骨灰形式:
原為骨灰者:儀式費18,000元
原為骨骸者:儀式費30,000元

遷葬至他處納骨設施-骨灰形式:
原為骨灰者:
塔位費(含管理費):30,000元
儀式費:18,000元

原為骨骸者:
塔位費(含管理費):30,000元
儀式費:30,000元

遷葬至他處納骨設施(自然葬):
原為骨灰者:
存放(拋灑、植存)費用:30,000
儀式費:18,000

原為骨骸者
存放(拋灑、植存)費用:30,000
儀式費:30,000

遷葬至他處納骨設施(骨骸形式):
塔位費(含管理費):112,500
儀式費:18,000

1.塔位費(含管理費)需檢附合法納骨設施之進塔證明始得發給;無法提供合法進塔證明者,發給存放設施費用21,000元/位(不分骨灰或骨骸)。儀式費另按數量及形式發給。
2.儀式費30,000元/位需依公所發給之起掘證明書及合法火化證明書經審認後發給;無法提供合法火化證明書者,以18,000元/位發給。

晉塔費用代墊措施-三方契約:
因墳墓遷葬補償費(救濟金)、獎勵金等協議價款需於墓主完成墳墓遷葬後始得發放,為提高本計畫範圍內墳墓墓主自行遷葬意願,並加速遷葬作業。可由墓主、業者共同提出代墊申請至本局,並簽訂「代墊款及墳墓遷葬補償費(救濟金)、獎勵金轉讓處理合約」後,基於三方同意契約債權移轉關係,本局將墳墓遷葬補償費(救濟金)、獎勵金等協議價款直接付與合法設立之私人納骨設施單位。

補償金(救濟金)及獎勵金發給時機:
1.進雙溪納骨塔者:採兩段式發給,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並完成遷葬進暫厝區,檢附起掘證明及暫厝證明予本局後,發給補償費(救濟金)及遷葬獎勵金(加發1倍)。正式遷入雙溪納骨塔,檢附晉塔證明予本局後,發給其他獎勵金(儀式費)。若遷入暫厝區後不願自行遷入納骨塔,將由本局委託公所代遷,其他獎勵金(儀式費)不與發給。
2.進其他納骨設施者: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並完成遷葬後,檢附起掘證明及晉塔證明予本局後,一次發給補償費(救濟金)及獎勵金。

其他注意事項:
1.向本局完成認領手續後,墓主在辦理遷葬前,應先攜帶申請書、死忙除戶謄本、申請人予死亡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印章向寶山鄉公所申請「起掘許可證明」。
2.原為骨骸型式者,如選擇遷葬於雙溪公墓納骨塔,於進暫厝區前,應致合法火化場完成火化,並檢附火化許可證予寶山鄉公所查驗,始得進暫厝區。
3.鄉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明,將載名墳墓位於寶二用地範圍內,並註記本案查估墳墓編號,已利墓主申請暫厝、晉塔及向本局領取補償費及協議價購獎勵金。
4.與本局簽約應備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者與申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5.向本局申領補償費(救濟金)及獎勵金應備文件:公所開立之起掘證明、公所開立之暫厝證明、晉塔證明、合法火化證明。
6.已向本局完成墳墓認領手續者,請儘速洽本局辦理簽約作業,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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