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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28、29日、9月4、5日協議價購會議簡報內容

計畫背景-計畫緣起:
籌劃新竹科學園區擴建基地,協助高科技產業發揮高效能研發與產能以維持半導體產業全球領先地位。依行政院核定「新竹科學園區(寶山用地)第二期擴建計畫」,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計畫背景-用地範圍:
國道以西範圍
東界: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
南界: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
西界:寶山都市計畫區及客雅溪
北界:雙園路及雙園二街

國道以東範圍
東界:科環路
南界:國道三號北側平面單行道
西界: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
北界:一期擴建社區用地及雙園路

總共用地面積為89.8418公頃

協議價購-法令依據:
協議價購意義:指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先行與所有權人協議購買之行為,稱之「協議價購」。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應進行個別協議:「…踐行之協議程序,雖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得以開會方式為之,惟不得徒以形式上之開會協議而無實質之意義與內容,參與協議之人員,並應與所有權人詳予溝通交涉....」故採個別與談方式進行協議。

個別協議進行流程:
報到: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應依照其受通知場次及時間參加協議價購會議。
領取號碼牌:依受通知之該場次參與協議價購會議,是日並依報到先後發給號碼牌。
等候協議:進行方式為先至等候區稍待,由工作人員依序叫號進行個別與談協議。
進行協議:安排專員分組與民眾進行與談協議,並由本局派員主持、督導及全程監看。

協議價購之價格標準:
土地價格:委託三位不動產估價師查訪或以政府公布之實價登錄資訊尋找本地區適當成交案例為估價參考,並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規定辦理本案市價查估。本案並依據三位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結果,取各筆土地單價最高者,作為本次協議價購價格之基礎價格。

土地改良物價格:依據新竹縣政府所訂各項查估補償辦法或標準辦理,由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查估並經新竹縣政府審定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價格,作為本次協議價購價格之基礎價格。

墳墓價格:依據新竹縣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辦理查估補償,由鼎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查估並經新竹縣政府審定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價格,作為本次協議價購價格之基礎價格。

協議價購之價格-估價方法:
比較法:以比較標的價格為基礎,經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以推算勘估標的價格的方法。
土地開發分析法:只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之直接、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價格之方法。

價格分布圖:簡報圖片顯示價格區間,僅供參考,個人土地價格明細,請詳參土地歸戶冊。

加發協議價購獎勵金:
土地部分:加發每平方公尺500元。
地上物部分:依據查估金額加發7%。
辦理徵收,按查估價格補償,無加發協議價購獎勵金。
倘土地徵收市價高於協議價格,將發給差額地價;徵收市價地於協議價格,則按協議價格發給。

發給房租補助費:
若符合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第8條,並經本局查明屬實,符合領取人口及家具遷移費資格者:
每月新台幣18,000元
發放24個月
總計發給432,000元整

建築面積地價加成補助金:
房屋座落基地非屬建地者,依該防務是否為合法建物及有無設籍之情形,加發建築面積地價加成補助金:
合法建物:第一層查估面積乘以基礎地價乘以3倍(加發2倍)。
非合法建物但符合人口遷移費資格(有設籍):第一層查估面積乘以基礎地價乘以2倍(加發1倍)。
非合法建物且未符合人口遷移費資格(無設籍):第一層查估面積乘以基礎地價乘以1.2倍(加發0.2倍)。

土地協議價格試算範例:
一、面積× (基礎地價+獎勵金)×持分
1661.67 × (10,200+500)× 2/3 =11,853.246元

二、合法建築物第一層查估面積乘基礎地價加發2倍
(51.81×10,200× 2/3 )×2 = 704,616 元
合法建築物第一層查估面積乘基礎地價加發0.2倍
(49.77×10,200× 2/3 )×0.2 = 67,687 元

三、合計 1,262萬5,549元

墳墓遷葬協議獎勵:
標準補償費(救濟金):新竹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110.8.4發布)。
遷葬獎勵金:依標準補償費(救濟金)加發100%。

遷入雙溪納骨塔(骨灰形式):
原為骨灰者:儀式費為18,000元
原為骨骸者:儀式費為30,000元

遷葬至他處納骨設施(骨灰形式):
原為骨灰者:
塔位費(含管理費):30,000元
儀式費:18,000元

原為骨骸者:
塔位費(含管理費):30,000元
儀式費:30,000元

遷葬至他處納骨設施(骨骸形式):
塔位費(含管理費):112,500元
儀式費:18,000元
註:選擇遷葬雙溪公墓納骨塔,塔位費(含管理費)由本局提供。

協議價購-作業程序:

辦理協議價購:
雙方合議: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當場或於110年12月20日前)→定期簽訂買賣契約→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點交土地及查看是否符合自拆獎勵金條件→本局通知給付價金。
協議不成:本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需用地。

先同意再簽約:
1.所有權人應先行繳清欠稅。
2.所有權人應先行塗銷他項權利或終止租約完畢。
3.未辦繼承者應先行辦妥繼承登記。
4.倘協議價購土地日後徵收市價高於協助價格,本局會主動通知發給差額地價,以維護簽約者權益。

同意者,填寫並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條寫土地、地上物資料及價格,如有出售意願,可於協議價購會議當場或於110年9月30日前填寫協議價購同意書及攜帶應備文件至本局建管組地政租賃科(地址:新竹市新安路2號)辦理協議價購及後續作業。
繳交同意書後,後續辦理簽約及產權移轉,簽約應檢附下列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
 授權書或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時檢附)。
 蓋印鑑章及檢附印鑑證明(最近三個月內) (用途:不動產登記)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 租約終止、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塗銷證明等應檢附文件。
 其他依土地登記法令必備之文件。

配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需所有權人協助用印、繳交文件或辦理補正時,而無法於本局通知期限內配合完成者,則已簽訂之協議價購契約及協議價購同意書視同無效,協議價購不成,後續辦理徵收作業。

稅賦或費用減免:
土地增值稅:免繳,地址所有權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依市價售予需地機關者,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免繳,代書費由本局負擔。
契稅:免繳,代書費由本局負擔。
欠稅:自行繳清,經稅捐機關清查後有地價稅或遺產稅等欠稅情事,需檢附繳納證明;或由本局協議價購款項代為扣繳清償。

對於協議價購及一般徵收上有意見表達,請填寫意見陳述單:
所有權人如拒絕參與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並對於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及嗣後依法辦理一般徵收案有意見者,請於110年9月15日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向機關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倘協議價購不成,後續辦理徵收作業。

不反對協議價購及一般徵收,僅對於土地改良物查估內容尚有疑義,請填寫複估申請書。
受理回應,到場複估並聽取所有權人說明。
依複估結果辦理價購若有增加金額金全額補足,且亦有加發協議價購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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