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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14日墳墓(含大崎墓園)遷葬說明會簡報內容


計畫背景-基地位置:從大崎墓園遷出至雙溪公墓

計畫背景-法令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法給遷葬救濟金:其要件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新竹縣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新訂):
新竹縣政府已於110年8月4日府行法字第1105554217令頒新訂辦法,故本案依新訂辦法辦理。

遷葬方式:
墓主可選擇遷葬至雙溪公墓內設施之新納骨塔,或是自行遷葬至他處,惟若選擇遷葬至雙溪公墓,考量納骨塔之建築設計,僅能採取以骨灰形式遷葬。 向本局申請認領→與本局協議簽約→向公所申請起掘→墳墓遷葬。
遷葬至其他納骨設施(骨灰形式)。
遷葬至其他納骨設施(骨骸形式)。
遷入寶山鄉雙溪納骨塔(僅能以骨灰形式)。

遷葬流程:
現金遷葬流程基本上可以分為6大步驟,依序是:擇日→祭拜→撿骨→火化→裝甕→晉塔。
墓主辦理上開遷葬步驟,需有支出費用之需要,因此除發給墳墓補償費(救濟金)外,如同意協議價購者,將另發給儀式費、塔位費(含管理費)等獎勵金。 選擇遷進寶山鄉雙溪公墓納骨塔,需先遷入暫厝區,待納骨塔工程完工後,再完成正式晉塔。 補償費採二段式法給。進暫厝區後,髮給補償費(救濟金)及1倍獎勵金,正式晉塔後發給儀式費。 若進暫厝區後未遷至納骨塔者,將由本局委託公所代遷,並扣除儀式費用。

查估標準-新竹縣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1.依據新竹縣政府新訂「新竹縣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辦理查估補償。
2.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72年11月11日公布實施前後為區分合法及非合法墳墓,合法者發幾查估金額100%補償費,非合法者發給查估金額70%救濟金。

補償基準:
合法:1萬元/㎡(最少6萬元,最高16萬元)。
非合法:7,000元/㎡(最低4萬2千元,最高11萬2千元)。
備註:面積計算範圍, 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所占之土地面積,不含墓園部分。
合葬(骨灰或骨骸):7,000元/具
備註:合葬者,每增加一具遺骨或骨灰(骸)加發補償費新臺幣七千元。
金斗甕:5,000元/罐(甕)
屍體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3萬元

協議獎勵:
標準補償費(救濟金):新竹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110.8.4發布)。
遷葬獎勵金:依標準補償費(救濟金)加發100%。

其他獎勵金(元/位):
遷入雙溪納骨塔-骨灰形式:
儀式費:18,000元
儀式費:30,000元

遷葬至他處納骨設施-骨灰形式:
原為骨灰者:
塔位費(含管理費):30,000元
儀式費:18,000元

原為骨骸者:
塔位費(含管理費):30,000元
儀式費:30,000元

遷葬至他處納骨設施(自然葬):
原為骨灰者:
存放(拋灑、植存)費用:30,000元
儀式費:18,000元

原為骨骸者
存放(拋灑、植存)費用:30,000元
儀式費:30,000元

遷葬至他處納骨設施(骨骸形式):
塔位費(含管理費):112,500元
儀式費:18,000元

註:選擇遷葬雙溪公墓納骨塔,塔位費(含管理費)由本局提供。

計畫預定期程:
用地取得作業:110年8~12月協議價購→111年4月公告徵收。
墳墓遷葬作業:110年8~12月認領及簽約→111年4月暫厝區完工→111年5~6月起掘及暫厝→112年12月納骨塔完工→113年1~6月晉塔。

補償金(救濟金)及獎勵金發給時機:
1.進其他納骨塔設施者: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並完成遷葬後,檢附起掘證明及暫厝證明予本局後,一次發給補償費(救濟金)及獎勵金。
2.進雙溪納骨塔者:
(1)採兩段式發給,檢附起掘證明及暫厝證明予本局後,發給補償費(救濟金)及遷葬獎勵金(加發1倍)。
(2)正式遷入雙溪納骨塔,檢附晉塔證明予本局後,發給其他獎勵金(儀式費)。
(3)若遷入暫厝區後不願自行遷入納骨塔,將由本局委託公所代遷,其他獎勵金(儀式費)不予發給。

其他注意事項:
1.向本局完成認領手續後,墓主在辦理遷葬前,應先攜帶申請書、死忙除戶謄本、申請人予死亡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印章向寶山鄉公所申請「起掘許可證明」。
2.原為骨骸型式者,如選擇遷葬於雙溪公墓納骨塔,於進暫厝區前,應致合法火化場完成火化,並檢附火化許可證予寶山鄉公所查驗,始得進暫厝區。
3.鄉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明,將載名墳墓位於寶二用地範圍內,並註記本案查估墳墓編號,已利墓主申請暫厝、晉塔及向本局領取補償費及協議價購獎勵金。
4.與本局簽約應備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者與申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5.向本局申領補償費(救濟金)及獎勵金應備文件:公所開立之起掘證明、暫厝證明、晉塔證明。
6.已向本局完成墳墓認領手續者,本局將於近期另訂時間通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敬請與會,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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