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bg

108年9月7日協議價購簡報內容



會議議程:
上午場:
1.09時00分~09時10分主席致詞
2.09時10分~09時30分簡報說明
3.09時30分~12時00分個別協議(意見陳述及與談諮詢)

下午場:
1.13時30分~13時40分主席致詞
2.13時40分~14時00分簡報說明
3.14時00分~16時30分個別協議(意見陳述及與談諮詢)

個別協議:
「…踐行之協議程序,雖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得以開會方式為之,惟不得徒以形式上之開會協議而無實質之意義與內容,參與協議之人員,並應與所有權人詳予溝通交涉....」故採個別與談方式進行協議。

意見回應:
提高地上物協議獎勵金5%變成7%。
放寬房租補助費領取資格:原若符合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10條第1項或第2項之資格→符合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第8條,並經本局查明屬實,符合領取人口及家具遷移費資格者。
詳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陳述意見及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個別協議進行流程:
報到: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應依照其受通知場次及時間參加協議價購會議。
領取號碼牌:依受通知之該場次參與協議價購會議,是日並依報到先後發給號碼牌。
等候協議:進行方式為先至等候區稍待,由工作人員依序叫號進行個別與談協議。
進行協議:安排專員分組與民眾進行與談協議,並由本局派員主持、督導及全程監看。

個別協議進行動線:
一、報告處後所有權人領取號碼牌就坐會議區。
二、陪同親友就坐參觀區,個別協助時所有權人進入與談區,共規劃六組。
三、與談時可請親友陪同(以不超過2名為原則)。
四、土政士及不動產估師,視情況支援與談。

計畫說明-目標及歷程:
107.06.06修訂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107.09.13行政院核定擴建計畫
107.11.17舉辦第一場用地取得公聽會
108.02.16舉辦第二場用地取得公聽會
108.03.30舉辦用地取得查估說明會
108.08.17~18、108.09.07舉辦協議價購會議

計畫說明-範圍及面積:
新竹縣政府108年8月27日府產城字第1085213084B公告實施主要計畫:
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寶山鄉部分)(部分保護區、電路鐵塔用地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及住宅區)案。
擬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縣轄(寶山鄉部分)(部分保護區、電路鐵塔用地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及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範圍:
東側園區:西至科環路;南至大崎路、大崎一路,臨國道3號;東達力行三路;北隔園區三路。
西側設區範圍:雙園路南側、大雅路東側附近。

地段:園區段、大雅段(地籍圖重測TWD67二度TM座標系統)

面積:32.72公頃(東側園區29.50/西側社區3.22)

協議價購:
協議價購意義:指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先行與所有權人協議購買之行為,稱之「協議價購」。

法令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協議價購之價格標準:
土地價格:依據茗強及宸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定各筆土地市價,擇其各筆較高價者,作為本次協議價購價格之基礎價格。

土地改良物價格:依據新竹縣政府所訂各項查估補償辦法或標準辦理,由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查估並經新竹縣政府審定之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價格,作為本次協議價購價格之基礎價格。

加發協議價購獎勵金:
土地部分:加發每平方公尺500元。
地上物部分:依據查估金額加發7%
辦理徵收,按查估價格補償,無加發協議價購獎勵金。
倘土地徵收市價高於協議價格,將發給差額地價;徵收市價低於協議價格,則不發給差額地價。

計算範例:
範例一-土地協議價格試算:
(面積×單價×持分)+(面積×500加發協議價購獎勵金×持分)
= (810.77×6,200×1/54)+(810.77×500×1/54)
= 93,088 + 7,507
= 100,595 元

範例二-土地改良物協議價格試算:
查估金額+查估金額×7% 加發協議價購獎勵金
= 2,042萬6,903元+(2,042萬6,903元×7%)
= 2,185萬6,786元

發給房租補助費:

符合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第8條,並經本局查明屬實,符合領取人口及家具遷移費資格者,發給房租補助費:
每月新臺幣18,000元
發放24個月
總計發給432,000元整

協議價購-作業程序:
辦理協議價購:雙方合議: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當場或於108年9月15日前)→訂期簽訂買賣契約→辦理產權移轉登記(1個月內)→點交土地及查看是否符合自拆獎勵金條件(於108年11月30日前完成點交)→本局通知給付價金(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發價)。
協議不成:本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需用地。

同意者,填寫並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 條寫土地、地上物資料及價格,如有出售意願,可於協議價購會議當場或於108年9月15日前(逢假日順延至9/16)填寫協議價購同意書及攜帶應備文件至本局建管組地政租賃科(地址:新竹市新安路2號)辦理協議價購及後續作業。

繳交同意書後,後續辦理簽約及產權移轉,簽約應檢附下列文件:
 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
 授權書或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時檢附)。
 蓋印鑑章及檢附印鑑證明(最近三個月內)。
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 租約終止、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塗銷證明等應檢附文件。
 其他依土地登記法令必備之文件。

配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需所有權人協助用印、繳交文件或辦理補正時,而無法於本局通知期限內配合完成者,則已簽訂之協議價購契約及協議價購同意書視同無效,協議價購不成,後續辦理徵收作業。

不同意者,如尚有意見表達可填寫意見陳述單:
1.所有權人如拒絕參與協議或未能達成協議,並對於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及嗣後依法辦理一般徵收案有意見者,請於108年9月15日前(逢假日順延至9/16),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向機關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意見,逾期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2.倘協議價購不成,後續辦理徵收作業。

稅賦或費用減免:
土地增值稅:免繳,地址所有權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依市價售予需地機關者,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免繳,代書費由本局負擔。
契稅:免繳,代書費由本局負擔。
欠稅:自行繳清,經稅捐機關清查後有地價稅或遺產稅等欠稅情事,需檢附繳納證明;或由本局協議價購款項代為扣繳清償。

回上頁